【案例】
2015年6月30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广州市玲田花园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备案内容: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3、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4、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王虎、左容钢(主任)、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杨叮、周多太(副主任)、彭传强。
2016年4月15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就左容钢是否继续担任业委会主任、重新选举新的主任和副主任、公章管理、财务管理、小区管理方式、杨叮辞职等问题进行讨论。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七人均表示左容钢不再适合担任业委会主任职务,予以罢免;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均同意周多太担任主任,彭传强担任副主任;由于杨叮已向当时业委会提交书面辞职,辞职已经生效。该会议纪要有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七人的签名,并无左容钢的签名,会议纪要上载明左容钢中途离场。
2016年4月21日,就业主委员会主任变更事宜,王虎等委员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变更。2016年6月23日,街道办事处作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备案内容:
1、变更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2、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3、业主委员会名单:周多太(业委会主任)、彭传强(业委会副主任)、朱力执、朱登息、刘入求、刘明里、王虎、左容钢。
左容钢认为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杨叮已经在微信群中公开表示辞职,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半数,应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学业主委员会。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不需要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罢免主任应召开业主大会,将罢免议题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人数和面积双过半业主同意,才能发生罢免的法律效力。若容钢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街道办事处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备案。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变更也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罢免原告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业主委员会辩称,《玲田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因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未以书面形式辞职,其委员资格并未终止。杨叮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其委员资格已终止。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仅需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即可。
【案件争议焦点】
一、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需要逐街道办事处备案?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的委员资格是否终止?
二、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律师评析】
一、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需要街道办事处备案?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的委员资格是否终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本案中,因杨叮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且业主委员会会议罢免了原告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备案事项发生了变更,业主委员会有权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涉案备案变更申请,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备案机关,有对业主委员会备案变更事项出具备案回执的职权。
《玲田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本案中,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并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其委员资格并未终止。
二、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仅需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本案中,2016年4月15日的会议纪要有七名委员签名,因此参会人员超过半数,符合法律规定。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七人一致同意罢免原告的主任职务,并推选周多太担任主任,彭传强担任副主任,该决议经由七名委员通过,属于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形,符合法定的表决程序。选举主任、副主任属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无须经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据此作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变更需要至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王虎、朱登息、朱力执、刘入求、刘明里、周多太、彭传强并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其委员资格并未终止。2016年4月15日的业主委员会会议有七名委员全程参加,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七名委员一致同意罢免原告主任职务,并推选新的主任和副主任,符合表决程序决定。被告据此作出变更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左容钢的诉讼请求。
(本文所涉当事人均系化名)
(作者系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原载于《住宅与房地产》2018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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