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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车成为人们近距离出行的便捷交通工具。但不少中小学生也在骑电动车,甚至骑电动车上下学,加上安全意识薄弱,存在极大的交通风险隐患。
下面曝光一起涉及学生骑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再次敲响警钟,提高学校、家长及学生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事件情况
2021年4月3日17时18分许,漳州台商区角江路与锦桥北路交叉路口,黄某某(12岁)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沿人行横道路左往路右横穿时,与由唐某某驾驶的闽DU3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
1.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警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非机动车经斑马线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4.暑期将至,请广大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控家中车辆,严禁不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外出,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来源:漳州台商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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