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压案不通报移送案

田某,男,汉族,2004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田某在办理一起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的危险驾驶案时,工作不细致不深入、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导致该案直到2021年1月14日才通报移送至市纪委监委,违反了执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移送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线索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日照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1年2月7日,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田某予以诫勉。

02

王某违反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王某,男,汉族,38岁,系五莲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2020年9月,王某在审理刘某诉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某为达胜诉目的,通过诉讼代理人许某送给王某现金2000元,王某虽拒收但暂存于办公室,准备案结后退还。2020年12月,案件调解不成判决结案,王某向李某退还现金,遭拒绝,李某遂开始信访举报。2021年2月,王某将现金上交法院监察室。王某对当事人所送现金未予第一时间拒收,未向监察室及时汇报登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五莲县纪委监委决定对王某作出诫勉谈话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