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在对老百姓下达的通知上盖了自己机关的章,行政机关能赖账吗?以当初的职权已经划转为由,对盖章的通知书不认账,法院会不会支持这种说法?老百姓面对这种说法有没有办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来看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是怎么做的!

案情简述

家住浙江省某市的杨某,开了一家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公司。2017年的某一天,当地某街道办事处、国土局、住建局向杨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杨某三日内拆除建筑物和设施,逾期三机关将组织强制拆除。其后,三机关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杨某的六个养殖塘强占、毁坏并拆除养殖塘管理房,给杨某带来巨大的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大半辈子的心血一朝被摧毁,杨某在维权无望的情况下,经过多方打听、在线上线下大量搜索对比,找到了史西宁主任。杨某发现史主任过往代理了很多胜诉案例,帮助了特别多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在老百姓心中口碑很好。经过前期的一番比较,杨某最终选择了史主任作为代理人,帮助自己打这场官司。

律师风采

史主任代理本案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经过认真研判,发现了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存在诸多违法点。据此依法提出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三机关对我们的当事人所作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针对某机关辩解自己的职权已经划转,故而不应当成为被告,史主任指出老百姓没有义务对行政机关内部的职权调整了解得一清二楚,盖有公章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儿戏,老百姓自然是以盖章为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上盖有三机关的公章,三机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对不能找其它借口来糊弄,妄图摆脱自己的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史主任指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本身也存在诸多违法点。第一,在作出前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二,被诉通知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第三,通知未载明建设行为人的主体情况和涉案建筑的具体情况,且已载明的内容也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第四,通知上没有载明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不明。

最终,法院支持了史主任的代理意见,认定被诉通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要求撤销被诉通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遇到问题先莫慌,京康律师来帮忙。史西宁主任提醒您,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权益时,应当尽可能搜集整理好证据,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把握好维权时机,确保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