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行为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旨在打击与高利贷、套路贷等密切相关的非法催收行为,进一步规范借贷市场催收行为,起到预防及打击犯罪的良好效果。

近日,沧州吴桥法院宣判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该案系吴桥法院宣判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经法院查明,自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纠集李某、付某等人,在未取得小额金融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被告人付某、李某通过网络以“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利息低”等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借款人申请借款。被告人冯某、李某与借款人在“今借到”、“借贷宝”平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冯某等人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信息,为后续实施催收做准备。被告人冯某等人与借款人在相关平台上签署“年利率是24%”的借款合同,而实际上以“贷款周期七日,砍头息高达30%至40%不等”形式进行放贷。当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借款本金时,被告人冯某等人对借款人及亲友采取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强行索要借款本金及逾期费、展期费等费用。该犯罪团伙中,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敲诈多名名被害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在贷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冯某、付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对贷款人或者亲友实施威胁、恐吓、辱骂、滋扰,并雇用陈某进行“电话、短信轰炸”,逼迫被害人偿还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干扰被害人或其亲友的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 “软暴力”的相关特征,《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实行,四被告人的行为也触犯该修正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密切,以无担保、放款快等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借款,恶意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采用威胁、恐吓、“爆通讯录”等方式进行催款,收取高额“砍头息”、展期费、逾期费等费用,对遍及全国各地的众多贷款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用非法手段威胁、恐吓、骚扰被害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冯某、李某、付某、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到六月不等,退回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下一步,吴桥法院将继续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压倒性态势,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有力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沧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