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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绍兴市调整标化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分享如下:

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工作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项目的过程评价和选报工作。

第四条市标化优良工地在企业自愿申报和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评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推选”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过程评价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形成过程评价意见;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申报资料、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价意见;评委会评审由评委会根据过程评价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加市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2.10000平方米及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

3.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区间、隧道、高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6.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评审当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参加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列入“市标化优良工地”目标评选计划,且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的工程(该年度6月30日前);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施工现场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4.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现场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5.积极创建“红色工地”,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属地社区等开展党建联建等活动;

6.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7.已被各区、县(市),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市直属开发区直接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

(一)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十条参加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由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提出申报,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两家及以上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且两家及以上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十一条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制定工程创建标化优良工地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填写创建计划表(附件4),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本区域内创“市标化优良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统一汇总,将创建计划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和企业创建计划表(附件4纸质版)上报市建设局工程处备案。

第十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安装或附属设施阶段)三个阶段开展检查及评分,并填写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2)和三阶段评分表(附件3),市建设局将适时对专项检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工程,由企业自主申报创建计划,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市建设局工程处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考评,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牌领取单(附件5)并领取参选牌,授牌后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建设局负责对授牌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市标化优良工地创建计划表;

4.市标化优良工地年度专项检查表;

5.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扫描件);

6.工程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证明;

7.介绍创建绍兴市“市标化优良”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少于1500字);

8.“市标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

9.“市标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评分表;

10.获得区(县)、开发区级标化优良工地文件;

11.工程信息化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

13.工程施工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市标化优良工地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的;

3.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4.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投诉电话,受理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凡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况的,不得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同时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成立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工程处)。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市标化优良工地”资料审查工作由市建设局工程处负责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随机开展现场实地抽查。专家组根据申报工程的资料和现场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二十条审查结果确定后,市建设局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评委会成员由市建设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组成,评委会成员和审查专家人员不得重复。

评委会成员根据项目审查情况、过程评价、专家评价意见,并结合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工程。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获得市标化优良工地。

第二十一条获奖工程在绍兴市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者取消申报参评资格。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不得宴请送礼,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资格,并抄告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始行,原评审办法自本办法实施后自动废止。

附件:1.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计划汇总表;

2.市标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

3.市标化优良工地三阶段评分表;

4.市标化优良工地创建计划表;

5.参选牌领取单;

6.市标化优良工地申报表。

7.市标化优良工地年度专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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