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两者其实是完全不一样的。企业年金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执行,职业年金是按照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执行,二者其实差别非常大,但如果缴纳了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单位变动,二者也是可以通过转移进行衔接的。

职业年金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以后的配套政策,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的文件印发的,发文的层次更高,时间上是在2015年,早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办法是以人社部36号令的方式发布的,属于部门文件,发布时间为2018年。两者针对的群体也是不一样的,职业年金的缴纳范围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企业年金只要针对的是企业职工,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执行的,凡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必须要办理;企业年金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属于自愿办理,不属于强制办理的范围。目前缴纳企业年金的大部分是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在国有企业中,也不是所有的企业,所有的职工都缴纳了企业年金。但只要是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全部缴纳了职业年金的。

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按照职业年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如果缴纳职业年金和或是企业年金的人员,因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其缴纳的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是可以随同转移的,但前提前条件是新就业的单位是缴纳了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才能转移;如果新就业的单位没有缴纳职业年金或是企业年金的,只能将个人账户保存在原单位或是委托原受托机构继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