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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滨州市公办中小学
学生装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滨州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管理,规范公办中小学学生装代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规定,现对滨州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学生装费最高限价标准
学生装费最高限价标准继续按照原滨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8〕100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中小学学生装分为夏装、运动装(春秋)和冬装三类,其最高限价分别为:
小学:夏装80元/套,运动装(春秋)100元/套,冬装200元/套;
初中:夏装90元/套,运动装(春秋)120元/套,冬装220元/套;
高中:夏装90元/套,运动装(春秋)130元/套,冬装240元/套。
学生装按学段配发,小学生每三年(1-3年级、4-6年级两个学段)不同种类学生装各配发一套,初中生、高中生不同种类学生装各配发一套,学生家长也可结合自身需要自愿增加套数。学生装订购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学生装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二、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学生装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有关单位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按照“质优价宜”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生装具体价格,鼓励和提倡在县市区 域内统一招标、集中采购。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采购合同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分包大小要适当,形成学生装质量、服务、价格等良性竞争氛围。
(二)中标学生装款式、面料辅料、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及生产企业资质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严格实行“明标识”“双送检”制度。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由供货企业和采购单位共同对供货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不得由家长承担),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发放。要建立学生装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学生装生产企业及时通报并加入“黑名单”,取消其中标资格和以后三年在本市的学生装投标资格。
(三)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中标企业要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校服服务体系,做好校服售后服务工作,满足学生调换、更新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运用“互联网+”模式,丰富校服管理手段。
(四)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实行学生装费用减免政策,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学生免费配发学生装。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学生装费属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其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挤占收费资金。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将学生装面料、套数、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6月31日。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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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举报!
滨州向校外培训机构发出提醒告诫!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禁虚假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规范价格促销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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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结束时间不早于家长正常下班后半小时
近日,教育部遴选确定首批23个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典型案例单位,并在系统内推广有关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通知中明确要求,中小学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
在通知中,教育部明确四点要求:
一、推动课后服务全覆盖。切实打通学校课后服务“最后一公里”,确保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
二、 保证课后服务时间。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切实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三、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习辅导,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阅读、兴趣小组以及社团活动,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水平。
四、强化课后服务保障。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份制订,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建立健全以学校教师为主、校外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的课后服务师资队伍,完善参与教师和人员补助政策。
好消息!扩散周知!
赶紧让身边的家长朋友们一起看看吧!
◆本文来源:掌上滨州综合滨州市教育局、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网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合作:152189111(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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