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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第2层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

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2021年6月18日

位于恩施州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185号的

巴东县三味印刷厂房

地上第2层装订车间

被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临时查封

2021年6月18日,恩施州巴东县消防救援部门在对位于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185号的“巴东县三味印刷厂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厂房存放大量可燃物,且地上第2层装订车间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和“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等火灾隐患,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之规定和第3.7.6条之规定。如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6月18日,巴东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巴东县三味印刷厂房地上第2层装订车间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18日15时至2021年7月8日15时。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查封不是目的

整改才是深意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恩施消防,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