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网友提问

于某向某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刘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公司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刘某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并且主张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尽管保证人刘某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刘某在事后也不曾再监督《保证合同》的使用情况或者要求收回空白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人刘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刘某自行承担。但是,若公司与于某之间恶意串通、骗取刘某提供保证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