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化学阉割:
侵犯性决定权的犯罪向来是高发的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对幼女实施的性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不像寻常的暴力犯罪,性犯罪从牺牲者那里夺走的是那些特别隐秘并且是无以替代的东西。它不仅掠夺了一位女性的身体,而且蹂躏了她的灵魂。化学阉割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性犯罪再犯的手段,现今已经被很多国家所接受。与古代实施的血淋淋的宫刑不同,化学阉割并非通过物理手段破坏男性生殖器,是通过人为的内分泌调节,使人丧失性欲。其工作机理是通过将化学阉割药物用口服或注射的方式导入人体,从而向大脑发出干扰信号,使大脑误以为雄性激素水平已经足够,刺激大脑释放黄体生成素,进而反应于睾丸和肾上腺,阻止身体制造更多的雄性激素,因而降低性欲,抑制性冲动达到遏制性犯罪的目的。
有关化学阉割的反对声音:
化学阉割起源于美国,自化学阉割出现以来,对其有关争议似乎就没有停止过,它的效果和副作用等也不断被人指摘。反对化学阉割的人一般持以下观点:第一,通过药物控制男性性欲这种手段不仅过于残虐,而且侵犯人权。第二,药物控制具有可逆性。根据相关研究显示,这类药物在人体内一般只会停留6到9周,随着时间的推移含量和浓度会不断降低。换句话说,如果想通过这种手段控制性犯罪再犯就要让性犯罪分子终身服药,不仅成本过高而且其本质上与物理阉割无异。第三,防控角度单一。性犯罪产生原因很多,可能涉及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教育缺失、家庭教育缺失等等。仅从生理角度进行控制手段单一且效果有限。
化学阉割的实际效果:
根据相关的研究实验,化学阉割对预防性犯罪再犯方面有着显著效果。1981 年,美国一项实验针对 48 名具有长期性越轨行为的犯人实施了 12 个月的化学阉割治疗,其中40%的受试者被记录为减少了渴望性越轨行为、减少了性幻想、对自身的性冲动有了更好的控制。另外,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的数据统计显示,化学阉割可以有效减少性犯罪分子再犯的概率,再犯率从40%下降到5%。此外,捷克、波兰、德国、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在实践中使用过化学阉割方式惩罚特定的性犯罪分子。因此,反对者所谓的化学阉割手段单一效果不佳的主张似乎并不成立。
笔者观点:
尽管在我国强奸罪属于重罪,但仅仅通过现有刑法手段似乎并不能很好地矫治罪犯。刑罚不仅应该包括惩罚刑,还应该包括预防刑,而现有刑罚手段过于看重刑罚的惩罚作用而未重视刑罚的预防作用。因此亟需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配合现有刑罚(监禁刑)共同适用,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预防犯罪再犯的发生。这不仅有利被害人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为性犯罪的潜在被害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安全。
对于反对者所称的化学阉割手段残忍、侵犯人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例如,多数使用化学阉割的国家以犯罪人自愿为主要原则,并且部分国家还规定对接受化学阉割的犯罪人可以在量刑上享受“优惠”。反对者认为,在犯罪人面临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其并没有真正的意志自由,也并非真正自由地做出选择。而笔者认为,是否愿意接受惩罚并不影响犯罪人的自由选择权,因为刑罚本身就带有国家强制的色彩。如果准许犯罪人自由选择刑罚方式,那刑法也就面临被空置的风险。
必须指出,刑法从不是慈母,刑罚亦不能改造人性,但是却可以遏制邪恶,避免邪恶泛滥。因此,刑法必须筑起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奸淫幼女的性犯罪者,或者多次实施性犯罪之人实施化学阉割。只有这样才能给予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以正义,给予潜在被害人以安全,给予性犯罪者自身以尊重。(性犯罪者在具备认识能力的情况下犯罪,默示了其愿意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那司法机关应该对其选择给予必要的尊重)正如C.S.刘易斯所说:“仁爱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至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的绿植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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