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是最核心的问题,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一致、又不愿妥协让步,就很可能会遭遇到诸如强推、抢占土地等违法征收行为。近日,蓝秦律师代理的山东临沂征地维权案件,收到了1份赔偿胜诉判决,今天笔者就以该案件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农民面对违法征收土地时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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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拥有2亩承包地,多年来以种植经营果树为生。2019年1月,街道办为促进相关项目施工建设,要对刘某的土地进行征收,刘某因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3月,街道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推平了刘某的承包地,2亩承包地上的盛果期果树均被损毁。

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蓝秦律师代理本案,蓝秦律师随后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了解到涉案土地并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续,系违法征收。蓝秦律师在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后,针对街道办强推、抢占土地的违法行为,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推、抢占刘某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法院判决,刘某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在赔偿诉讼中,刘某主张被强推、强占了2亩承包地,且承包地上均种植了盛果期桃树,但因为土地已经被强推、且已经被挂牌出让并建设了工程项目,现场已无法辨认承包地亩数,而刘某关于桃树系盛果期的主张,刘某尽最大努力也只找到了强推前的承包地果树照片。最后,一审法院以刘某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反而支持了街道办关于“只强推、强占了刘某1亩承包地”、“被强推的1亩承包地上的果树均系幼苗”的主张,判决街道办按照幼苗价格赔偿刘某的果树损失,且仅判决赔偿刘某1亩地的征地补偿款。

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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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刘某所在村并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刘某对此不能提交书面证据证明,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这并不是刘某的过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已经尽自己最大努力提供了证据,且刘某举证不能的原因,恰恰是街道办在未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或核实占用其土地数量的情况下违法强推、抢占所导致的,因此举证责任此时应当由街道办承担。

本案中,街道办提交了村委证明及明细表,上面载明刘某只有1亩承包地被强推,但其上既没有刘某的签字认可,亦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且明细表上甚至没有任何机关、组织的盖章,任何人都可以凭空制作这样的表格,因此街道办提交的关于土地亩数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街道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赔偿刘某2亩地的土地补偿款,并应以盛果期果树赔偿标准对刘某的果树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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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街道办提交的村委证明及明细表,因无刘某签字认可,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刘某提交了桃园照片,从照片上看,绝大多数是盛果期果树,少部分为仅次于盛果期果树的树,街道办主张是幼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明细表亦未有刘某的签字确认,故应以刘某提交的证据为标准,由街道办按盛果期果树予以赔偿。

综上,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

2.街道办对刘某被强征的2亩承包地进行全面赔偿;

3.按照盛果期标准,赔偿刘某2亩承包地的果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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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就实施土地征收程序、甚至实施了强推土地的行为,这两者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街道办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对于赔偿的范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无法举证,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样被告自然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街道办因举证不能,自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广大农民朋友而言,无论外出做生意还是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永远都是自己最根本的保障,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遭遇了诸如被强推、强占承包地等违法征收行为,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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