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包先生于2020年4月离职,但当时有20000元的工资单位一直没有支付,公司领导表示单位有困难请再坚持一下,等客户拖欠的货款一到账就马上支付工资。公司于2021年1月向其转款了4000元,包先生主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否已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哪些法定事由会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所谓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1、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

指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主张权利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劳动者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有关内部机构表达意见、主张权利,例如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可以向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劳动与保障部门、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申诉。这些行为都属于权利救济的行为,表明当事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寻求法律保护。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当事人承认自己的权利,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如书面或者口头承诺,或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或者先部分履行义务等。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履行义务,就表明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存在争议,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仲裁时效中断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案中,包先生离职已超过一年以上,但是其在离职后一直对劳动报酬积极主张,并且因单位的部分履行行为使仲裁时效构成了中断,包先生主张劳动报酬的权利仍然处于时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