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中栽植用材林(如杨树)的建议”的答复

对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27号建议“关于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中栽植用材林(如杨树)的建议”的答复

平农复字〔2020〕1号

郭XX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中栽植用材林(如杨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三)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提案中涉及的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杨树的问题涉嫌弃耕造林,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涉嫌弃耕造林,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没有处置权限。本提案涉及清除基本农田栽植杨树的问题处理,应当由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平邑县林业局

2020年8月18日

来源:平邑县政府网

延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