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5日贺某因间断上腹胀1+年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1、慢性非萎缩性胃炎;2、食道乳头状瘤,次日贺某行胃镜下食道乳头状瘤切除术,后病情日渐加重,贺某要求转院贵医治疗,2018年12月15日贺某转院至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初步诊断:1、纵膈感染:食管-纵膈瘘可能性大,纵膈脓肿?;2、左肺感染?;3、食管乳头状瘤电切术后,当日18时34分贺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当,导致患者贺某死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患者的各项损失共计959541.67元。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部分与事实不符。原告唐某2已满十八周岁,原告贺某系退休人员,有经济收入,不满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赡养费或抚养费的情形。对于医药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实际支付的医药费是4560元,其余部分均已由医保报销。请法院驳回原告部分请求。
四、尸检结果
本例死者贺某系食管乳头状瘤电切术术区(全层)化脓性炎并向外蔓延造成纵膈脓形成,进而累及主动脉弓管壁感染坏死并破裂出血致大量血液进入胸腔,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鉴定意见
患者患有食管乳头状瘤,在入住医方手术治疗时签字同意手术,应承担相应风险。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与患者术后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患者贺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既有医方的诊疗过错原因,也存在患者自身风险原因;医方过错原因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因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对患方告知不充分。食管乳头状瘤食管鳞状上皮的息肉样良性病变,按良性病变处理原则:无症状,不影响器官功能及邻近脏器功能,不用干预。治疗方案有随访观察、内镜下器械钳除(具有创面小、感染、出血穿孔几率小,术后恢复快等优点)等。
医方在治疗前,向患者应充分告知该病各种治疗方案及每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治疗的必要性等供患者选择。病历资料及术前沟通记录,均未向患者说明手术的必要性,也未体现对该疾病的其他治疗方式供患者选择,故应认为医方对患者的告知不充分。
2、医方为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存在不足。患者乳头状瘤较小,该患者胃镜描述乳头状瘤仅0.2cm×0.3cm,无任何与乳头状瘤相关的临床症状,无压迫、无出血,无胸痛。最好随访观察,即便要手术切除,也应选择创面小,感染、出血穿孔几率小的内镜下器钳除术。内镜下高频电凝切除术不是优选方案,故认为医方为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存在不足。
3、患者术后并发症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食管黏膜高频电凝术虽属Ⅱ级手术,手术难度不大,风险低。但如果操作时抓取组织较多,电凝时间较长,均可造成局部组织坏死面积及深度扩大,术后感染、穿孔风险高。尸检结果提示食管手术区域1.0cm×1.0cm,深达肌层,食管全层炎症,提示术后并发症与手术操作有密切关系。
4、医方对患者术后病情病变的诊疗思维存在缺陷。患者从术后48小时内出现症状到死亡约1周左右时间,是“急性纵隔炎”发生发展的过程。病例资料显示患者术后病情进行性加重,医方没有及时意识到患者的主诉病症变化、感染逐渐加重、肺部影像学前后进展变化对比。
未及时意识到上述变化为手术并发症,缺乏对严重并发症的预判并延误诊治导致急性纵隔炎的发生,最终形成纵隔脓肿。如果医方在关键时期通过严格禁食、安置胃管、强力抗感染等治疗,可以避免病情发生发展。故认为医方对患者术后病情变化的诊疗思维存在缺陷。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428.53元、死亡赔偿金688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196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125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39158元,合计747862.53元的80%即598290.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合计68829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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