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网提醒进行股权交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要依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能提前做好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则会事半功倍。
作者 |列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少计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进行处罚,不仅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还对少缴税款处以75万元的罚款。这是深圳市自今年6月18日开始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以来进行罚款的若干企业之一。
除了深圳市要严查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情况之外,广西已于6月1日施行,广东省、湖南省等地也将在7月1日施行相关管理条例。从各个通告名称的关键词“规范”和“加强”就能看出,下半年,针对股权转让个税的更严监管已经来临。
苏宁易购股转如何缴税
刚刚过去的618不仅是消费者的狂欢,也是深圳股权变更增加“税务申报”流程的日子。就在此前两天,苏宁易购发布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近东正在筹划涉及公司股份转让的重大事项。这不禁让业内对其股转应缴多少税倍感兴趣。
据了解,如果本次的股份转让能顺利进行,这将是张近东近期做的第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苏宁易购披露的公告显示,6月2日,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零售创新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苏宁易购5.2亿股股份转让给新零售基金,并于本月4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新零售创新基金是一家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天眼查数据显示,该合伙企业的4个合伙人均为法人。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家由国有资产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另外3个合伙人均为国有企业。通过合伙企业这个“中间商”,将股权转给最终购买方,合伙企业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张近东本人又该如何缴税呢?先往下读文章,再给苏宁易购算账。
偷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2014年由李克强总理提出来,我国瞬间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自主创业或者与朋友合伙开公司的人越来越多,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并购重组等交易日益增加,股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股权增值、股权转让绝不仅仅是增加财富这么简单。
不少纳税人认为,股权转让就是在税务局改一下比例,为什么还要缴税呢?再加上几年前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税务缴纳上有所疏漏,因此,股权转让个税偷漏被稽查的案例日益增多。
近年来,税务机关也随之加大了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
文章开头提到深圳的案例就是因为税务局查出该电子有限公司在2014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问题——税前少计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因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据查,该公司2014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仅为12026.29元,经办案人员介入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核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12026.29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3006.57元。其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06.5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深圳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150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万元。
综上看出,处罚力度是加大的,不仅追缴少纳的税,并对偷税部分进行罚款。
那么,股权转让到底应该如何缴税呢?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单而言,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其中印花税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具体到更详细案例还得参见《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凡进行股权转让的个人和公司,千万不要忘记这个重要流程,而且最好是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
文章看到这里,苏宁易购此次进行股权转让的持股人主体应该如何缴税,想必读者心里应该有数了。
逃税——恶意为之必遭重罚
在股权转让中,除了无意或有意的偷漏税行为之外,还有嫌疑人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这种行为不仅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定书——鲍某转让股权后用大幅降低转让价格的假转让合同申报纳税,结果不仅没能逃税,还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公示材料显示,鲍某2017年2月17日之前是某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并通过李某代持公司40%的股权。
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2017年2月15日,鲍某持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转让股份在这份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仅326.05万元。继而,该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某。
同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查明鲍某、李某两人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决定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917.6万元、印花税2.61万元并处以罚款,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254.54万元、印花税0.72万元并处以罚款。
鲍某、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过了3年多也未缴清税款和罚款。
法院于最近最终判决鲍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该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鲍某逃税数额巨大,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才缴纳所偷逃的税款,且仍未缴纳滞纳金和剩余罚款,按规定不能免于刑罚。
在法治社会发展到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下,一些掌握更多财富的个人或企业心存侥幸企图偷漏税,甚至逃税,实在不可轻饶。其实早在2015年,国税局就发布了相关条例,对于股权转让个税缴纳一事作出了监管。2020年,天津、江苏等多地政府发布了相关条例,严查股权转让个税缴纳,若没有缴纳个税,则市监管局有权拒绝办理。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新税网提醒进行股权交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要依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能提前做好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则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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