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力也
“要降低恶意失信人员的入刑门槛,使法律这一最后的惩治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尤立增今年两会上的这一建议,获得了广泛赞同。
“老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损害申请人利益又践踏法律尊严,并成为妨害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当下一大社会公害。国家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拒执行为下狠手出重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老赖”除了拥有哭穷卖惨、糊弄忽悠的看家本领,还明目张胆地藐视司法权威——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变卖或转移被查封财产、不理睬法院传唤、不接听法官电话、撕毁法律文书、毁损执行车辆、残害执行干警……“老赖”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恶行五花八门,令人切齿。
对狂妄蛮横的“老赖”,说服教育、敦促执行无异于对牛弹琴;“限消”“纳失”“曝光”等招式,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最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效果有时也不尽人意——陕西榆林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四川资阳市被执行人任某某、上海青浦区被执行人陆某某,均被司法拘留三次,但仍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很显然,他们不在乎上述各种惩戒手段的。曾有一个资深“老赖”大放厥词:“不执行没啥大不了的,难不成能枪毙我?”此话颇为耐人寻味。在目前的执行大环境下,“老赖”拒执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之所以胆敢如此,就是认为刑罚离他们很遥远。
“对土匪,必须用大炮去讲道理,用刺刀去教训!”这是新疆和平解放初期,王震将军面对猖獗匪患发出的怒吼。王将军指挥部队狠狠地剿灭土匪,维护了新疆的稳定。对邪恶丝毫不能仁慈,这是我们从这个故事悟得的道理。“老赖”嚣张跋扈的现实告诉我们:拒执代价小,他们就会肆无忌惮,执行难就会愈演愈烈。只有施以硬核手段,解决执行难才不会成为镜花水月!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制裁拒执行为的终极大招。只有最大限度发挥这一大招的作用,才能维护生效裁判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刑罚利器的威慑显而易见: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先前态度很恶劣、气焰很嚣张的拒执者就怂了,他们或马上履行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图获得从宽处罚。面对牢狱之灾,很少有人敢掉以轻心的。
在肯定“拒执罪”强大威力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立案难”“公诉难”等因素使拒执入刑的门槛比较高,受到刑事处罚之人为数很少,有的地方追究“拒执罪”尚未实现零的突破。拒执者逍遥法外产生了“破窗效应”,其结果就是“老赖”队伍壮大了,执行难加剧了。因此,公检法三家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破除制约拒执入刑的障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除了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一些地方也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执行起来并非顺畅,效果并未理想。
“铐子戴上,事就好办”“‘老赖’不获刑,一切都是零”等顺口溜,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刑罚手段的充分必要性。刑罚具有惩治和教育两大功能,惩治一个就能教育一片,“老赖”横行的势头才能得到遏制。除了降低“拒执罪”的入刑门槛,笔者认为实务中还要纠正对被告人量刑偏轻、适用缓刑比例大的倾向。“老赖”大多是装死猪之徒,很有必要“烫一烫”的。感受到切肤之痛,他们就没脾气了。用刑罚手段助力攻坚执行难,是执行形势严峻背景下的必然要求。
执行难是高关注度的社会问题。整肃执行环境,是提升执行质效的不二法门。利剑出鞘,才能打赢攻坚执行难这场恶仗,才能兑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对邪恶的仁慈就是对善良的暴虐。坊间呼吁:必须对拒执行为发起凌厉攻势,尽可能多地运用刑罚手段,不能再让“老赖”岁月静好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