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季缴纳,印花税是按次缴纳,纳税期限不一致。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请问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是否可以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八问“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答复如下,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因此,你公司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可以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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