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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鄄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正军(曾用名张正锁,别名“张锁的”)等人涉恶案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正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财物受损。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鄄城县阎什镇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鄄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军为扩大势力、谋取利益,采用收徒、工程合伙等方式纠集了被告人陈红波、沈家红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正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随意殴打、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正军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其应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此外,被告人张正军以暴力手段强租他人土地,并建设房屋,谋取利益;为获得工程承包权,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

被告人张正军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

部分人大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参加旁听。

来源:菏泽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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