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解读
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三、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到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四、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到户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五、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每度不超过0.9203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目前,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定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0.9091元与0.9203元之间的差值,商业综合体应当退还用户。
六、“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指什么价格?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七、疫情防控期间的转供电电价政策是什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规定,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20年2月1日-12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12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八、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投诉。
来源:奎文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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