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都不要患病孩子,涉嫌遗弃罪
年幼的乐乐生下来便患有“早期婴儿型癫痫性脑病4型”的疾病,母亲王女士为了躲避抚养责任便跑回了娘家,三年来对乐乐不闻不问。前不久,夫妻二人为了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了争端,王女士将陈先生诉上了法院请求离婚。
据悉,夫妻双方都不愿继续抚养孩子,而是希望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法院当场驳斥了二人这种奇葩而丧失道德的想法,组织双方对乐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生出天生患有疾病的孩童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在母亲怀孕期间,规律的孕检和及时的排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当患病的孩子出生,父母双方无论在人伦道德上,还是在法律层面上,均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均应当履行对其生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因离婚消除,父母双方仍然对于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王女士与陈先生名义上“以离婚为由,将孩子交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实际上已经构成遗弃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孩子限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乐乐的生父母具体可查、在世,二人也并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是因乐乐患病而故意逃避抚养责任,已经涉嫌遗弃罪。我国为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一方,严厉打击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自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乐乐作为幼儿,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能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满足遗弃的主客观要件。
是否构成遗弃罪、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一般而言,遗弃被扶养人致其重伤、死亡的,或因遗弃而生活无依无靠、流离失所、沿街乞讨的;或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自残的;或具有十分恶劣的遗弃手段,如有殴打、虐待、针扎等行为的;行为人经有关组织、机构教育屡教不改的,致使被遗弃人陷入危难境地的。王女士与陈先生的遗弃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发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的情节。从目前法院调解、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看,二人最终并没有放弃对乐乐的抚养义务,而是同意轮流抚养,共同承担后续医疗费用,不构成对乐乐的遗弃。目前的结果也算是皆大欢喜,但对于幼小的乐乐而言,被亲生父母双方放弃、遗弃的行为已经给其弱小的心灵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痕。
道德与法律绝不允许“生而不养,养而恶养”行为的存在,在满足定罪量刑标准时,应积极打击这种遗弃行为,营造“老有所依,幼有所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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