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

它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全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吸毒贩毒

毁灭自己 祸及家人 危害社会

今天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共同创建平安饶平

拒绝毒品 从你我做起

基本案情

6月25日,饶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4人获刑。

被告人黄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詹某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贩卖毒品罪

(一)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东在饶平县新丰镇、饶洋镇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聪、詹某、詹某进(均已被行政处罚)及被告人詹某等人。期间,被告人詹某兴多次帮助被告人黄某东送毒品给吸毒人员及收取毒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东让被告人詹某兴把0.25克毒品冰毒送到饶平县新丰镇新丰派出所门口对面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聪,黄某聪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黄某东 260元。

2.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东让被告人詹某兴把0.25克毒品冰毒送到在新丰镇新丰市场附近金六福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聪,黄某聪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黄某东300元。

3.2020年4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詹某兴帮助被告人黄某东在饶平县饶洋镇市场附近路口将0.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詹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詹某兴300元。

4.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东让被告人詹某兴将0.3克毒品冰毒送到饶平县新丰镇新葵牌吸毒人员詹某进住家附近的池塘边贩卖给詹某进,并由被告人詹某兴收取现金300元。

5.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兴帮助被告人黄某东在饶平县新丰镇“的歌”KTV门口将0.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詹某通过现金付给被告人詹某兴300元。

6.202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兴帮助被告人黄某东在饶平县新丰镇开发区桥头附近将0.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詹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詹某兴300元。

7.202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东在其位于饶平县新丰镇丰联村新丰圩盛丰路三巷9号202房内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卖给被告人詹某200元的毒品冰毒。

8.2020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詹某兴帮助被告人黄某东在饶平县新丰镇西边楼桥中间将0.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詹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詹某兴300元。

9.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东通过微信联系涉案人员张某武(另案处理),谈妥以每克毒品海洛因900元的价格,约定将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武,并通过微信预先收取张某武4500元,后因被告人黄某东的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交付。

10.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詹某兴帮助被告人黄某东在饶平县饶洋镇市场附近路口将0.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詹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詹某兴300元。

(二)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东联系被告人黄某蓉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蓉从涉案人员张某滨(外号某阳,另案处理)拿了50克毒品冰毒到饶平县三饶镇东门溪附近与被告人黄某东进行交易,被告人黄某东先付给被告人黄某蓉现金5000元,同月4日,被告人黄某东又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给被告人黄某蓉。

(三)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东与涉案人员张某滨通过被告人黄某蓉联系,约定交易毒品。同月8日,被告人黄某东准备把50克毒品海洛因以每克930元的价格共46500元贩卖给涉案人员张某滨。同日,在被告人黄某蓉的联系下,涉案人员张某滨通过银行ATM机现金存款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黄某东45500元,后因被告人黄某东的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交付。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20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詹某容留吸毒人员詹某辉(已被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饶平县饶洋镇大坡楼楼西巷6号的住家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二)2020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容留吸毒人员詹某坚(已被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饶平县饶洋镇大坡楼楼西巷6号的住家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三)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容留吸毒人员詹某水(已被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饶平县饶洋镇大坡楼楼西巷6号的住家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四)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东容留被告人詹某在其位于饶平县新丰镇丰联村新丰圩盛丰路三巷9号202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五)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东容留被告人詹某兴在其位于饶平县新丰镇丰联村新丰圩盛丰路三巷9号202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六)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东容留被告人詹某兴在其位于饶平县新丰镇丰联村新丰圩盛丰路三巷9号202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案发经过

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分别在饶平县沈海高速钱东高速收费站口截获被告人黄某东驾驶的粤D7778K号牌汽车,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东,并从其身上和汽车上查获4包透明封口胶袋装的疑似毒品( 1包白色晶状物、1包白色粉状物、2包白色块状物)、l部手机等物品;在饶平县三饶镇在城黄厝埕66号抓获被告人黄某蓉,现场查获1包透明封口胶袋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1台电子秤、1个吸毒工具冰壶、1部手机等物品;在被告人黄某东位于饶平县新丰镇丰联村新丰圩盛丰路三巷9号202房的住处内抓获被告人詹某兴,现场查获25包白色晶状物、1包褐色块状物、1包白色块状物、空封口胶袋若干、1个吸毒工具冰壶等物品;在饶平县新丰镇抓获被告人詹某。

经现场称重:对在抓获被告人黄某东的现场查获的4包透明封口胶袋装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净重合计68.04克;对抓获被告人黄某蓉的现场查获的1包透明封口胶袋装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净重合计为36.5克;对在被告人黄某东位于饶平县新丰镇丰联村新丰圩盛丰路三巷9号202房的住处内查获的27包透明封口胶袋装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净重合计11.22克。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D202006049001、D202006049005、D202006049008至D2020060490017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D202006049002至D202006049004、D202006049006、D202006049007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送检的D202006047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D202006048001、D20200604800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官说法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配合我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