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唐山上调工伤职工伤残
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按照省通知要求,我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75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7月1日起唐山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调整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时间
2021年度基数调整时间:
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1年7月1日至8月30日止。
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核定标准。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20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执行。202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1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2.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854元,下限为3971元。执行北京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执行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2021年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910元的3倍,即29730元执行。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可在2020年度社平工资6618元或2020年度社平工资60%(即3971元)两个档次自选。
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此次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补缴。
2.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须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
3.各缴存单位应将缴存基数核定调整工作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4.各缴存单位在申请办理调整缴存基数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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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住房公积金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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