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7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岷县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瓜州县公安局柳园公安检查站电话,我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协控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被他们控制,要求我院尽快来人押解。执行干警立即行动起来,向院领导报请后组织执行干警一行三人驱车1300多公里昼夜兼程赶赴瓜州县柳园公安检查站。
案情说明: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岷县法院作出的(2017)甘11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卢某某本金及利息173364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4539元,共计177903元。(170000元利息计算,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6.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在判决确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经查找,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执行人员向其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后依法查询了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协控。
6月28日清晨,岷县法院执行干警办理交接后押解王某某立即启程踏上归途,于2021年6月29日凌晨1时回到岷县法院。此次千里执行历时41个小时,执行干警中途几乎没有休息,他们顶着炎炎烈日,风雨兼程,只为守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虽远必行、虽难必执。在今后的工作中,岷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严惩“老赖”,进一步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以铁一般的意志捍卫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岷县法院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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