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这是坊间民谣对那些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法官的辛辣讽刺。现在,有些法官不仅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而且还与律师合起伙来吃。据《河南商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孙永一及法官乔绪晓、戴伍建三人受贿被查。不料还发现有64名律师曾向这三位法官行贿,仅向原副院长孙永一行贿的就多达24人。

当事人打官司请律师,这是普通人人都知道的一个常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请律师的目的是希望律师能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正确陈述自己的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与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正常关系,一般处于相互制约的博弈状态。但是,这种秩序,近年来正在被司法腐败的病毒所践踏,律师行贿法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从历年来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出,律师行贿法官的非正常现象,已经由零散、独立的单个现象,发展成为律师群体潜规则。2020年,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的判决显示,在37名行贿人中,竟有18位知名律师行贿。张家慧案件才过去一年多,这个的行贿纪录很快就被济南市打破了。济南市中院的三起法官受贿案,竟有64名律师向法官行贿,仅向济南市中院原副院长孙永一行贿的律师就多达24人,远超海南省高院张家慧案中的18人。

根据目前曝光的众多案例,甚至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在每一起法官受贿的案件中,都有律师行贿的身影。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律师要去行贿法官呢?这里面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在作怪,在律师队伍中有这样一种错误思潮:即认为律师无对错,律师的起源和天性就是维护私权的。也就是只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公权力的责任和义务。这种错误观点狭隘地把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完全对立起来。于是,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时候,便不择手段,包括向法官行贿。殊不知这种以违法手段有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权益,已然是失去了公平正义。作为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固然没错,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律师都应该对自己当事人的权益从道德和法律上进行价值评价,防止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地去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不矛盾,这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失去了公平正义的基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

律师以打赢官司为终极目标无可厚非,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同时,也为自己获得丰厚的报酬,这也是合理合法的。对律师行贿法官现象的产生,客观地说,板子也不能全打在律师的屁股上,与法院系统的司法腐败是密切相关的。大家知道,法官在法庭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的主要途径就是以案谋私。受贿者具有强势的天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决定着判决的天平倾向哪边。如果法官不能秉持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裁决,那么,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面前,律师的辩护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从海南省高院的张家慧受贿案,到济南市中院的孙永一受贿案,还有此前的湖北省宜昌市中院腐败案、武汉市中院腐败案及安徽省阜阳市中院腐败案等,无不都是法官在收受贿赂后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律师在案件办理等事件上提供方便。

行贿与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官与律师都是国家法律的践行者。律师无论是主动行贿,还是被动行贿,都是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项中,还明确了行贿罪的起点:行贿数额一万以上三万以下,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学者指出,律师行贿法官,情况更为严重,其行为还有可能涉及到伪证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从海南省高院的张家慧案和济南市中院的孙永一等案件看,那些行贿法官的律师,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有些还担任着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同时,向法官行贿的律师,也以这类司法精英居多,金额也相对较大。行贿张家慧245万的涂显亚,既是法官出身,又是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并兼任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身份则更牛。他除了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外,还是济南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主任、济南市政府第二届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现在看来,他的这些社会职务和荣誉称号,是不是通过行贿得来的?

无论是教育整顿,还是众多法律法规,这些年来,为何没能遏制住律师行贿法官,反而是这种怪现象愈演愈烈?说到底,一是缺乏健全、透明的审判运行监督机制;二是没有一道有效的制度鸿沟,将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隔离开来;三是律师行贿法官的成本太低。网络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律师行贿法官,官司一律败诉。这种一票否决式的惩戒措施值得借鉴,对那些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诉讼中牟取利益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就是要给予当头棒喝。律师如果和法官结成了利益“同盟”,这样的司法判决,还有何公平正义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