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自觉意识,6月25日上午,榆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保林法官对被告人张某、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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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雇佣王某驾驶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从忻州神池上高速,行至太原武宿下高速,在武宿高速口附近接到被告人邓某,之后三人驾车行至榆次区第三幼儿园西100米处进行毒品交易。民警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被告人邓某、被告人张某抓获,当场在黑色越野车副驾驶位置车门储物格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灰褐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两大包,两小包,经称重后共计76.9克,对该四包疑似毒品物进行取样送检,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邓某将一包0.1克土制海洛因放置在榆次区第三幼儿园旁边的王湖安置小区5号楼一单元地下室窗户上,贩卖给吸毒人员柳某(已行政处罚),柳某微信支付邓某650元。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邓某在榆次区王湖安置小区贩卖给马某(已行政处罚)一包0.3克土制海洛因,马某向其支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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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张某贩卖海洛因76.9克;被告人邓某向2名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并在其购买毒品并准备出售时被当场查获,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共计10.4克,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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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在案扣押的毒品土制海洛因四包(共计76.9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五、对扣押在案的毒资五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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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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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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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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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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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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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法官小提示:
毒品犯罪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毒品不仅摧残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大量违法犯罪作为毒品的衍生而存在。毒品的危害可概括为“十二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毒品就像潘多拉魔盒
一旦沾染即会引起种种灾祸
毒品之害猛如虎
莫染毒瘾
莫入歧途
人民法院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下一步,榆次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通过公开宣判、庭审直播、开展禁毒相关活动等方式有效宣传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新成效,坚决打赢禁毒严打整治专项行动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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