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

2021年8月1日起

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

将进行调整

“禁用区”划定范围

市区主城区

东至二广高速(G55),南至晋运高速(S86),西至晋城绕城高速(S5503),北至北环街。

北石店镇片区

东至二广高速(G55),南至北环街,西至省道227,北至国道342。

高都镇片区、金村镇片区

东至郑太高速铁路,南至机场跑道,西至太焦铁路线、二广高速(G55),北至国道342。

南村镇片区、开发区金匠园区片区

东至二广高速(G55),南至国道208,西至环城一级路连接线,北至晋运高速(S86)。

在上述区域内,其中市区主城区内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均受禁用限制;北石店镇片区、高都镇片区、金村镇片区、南村镇片区、开发区金匠园区片区农业机械暂不受禁用限制,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函〔2020〕6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承担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禁用限制。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市区主城区:东至二广高速(G55),南至晋运高速(S86),西至晋城绕城高速(S5503),北至北环街。

北石店镇片区:东至二广高速(G55),南至北环街,西至省道227,北至国道342。

高都镇片区、金村镇片区:东至郑太高速铁路,南至机场跑道,西至太焦铁路线、二广高速(G55),北至国道342。

南村镇片区、开发区金匠园区片区:东至二广高速(G55),南至国道208,西至环城一级路连接线,北至晋运高速(S86)。

在上述区域内,其中市区主城区内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均受禁用限制;北石店镇片区、高都镇片区、金村镇片区、南村镇片区、开发区金匠园区片区农业机械暂不受禁用限制,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三、管控措施

1.市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黑烟

2.北石店镇片区和高都镇片区、金村镇片区以及南村镇片区、开发区金匠园区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Ⅱ类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黑烟

3.“禁用区”内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机械编码登记

全市在用及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所有人),施工作业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及排气烟度检测等情况核实后进行编码登记。

五、管理要求

1.对违反本通告要求,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所有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禁用区”内禁止销售未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违规销售的经销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禁用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六、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晋城市人民政府通告(晋市政通告〔2019〕1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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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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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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