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罪犯谋财害命,落入法网,接受制裁,本是天理昭昭。然而,当案件历时过长,超过追诉期限,司法机关就只能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本案讲述的就是凶手谋财害命,藏尸20年,险些逃过法律制裁的一桩案件。
发现尸体
2018年10月18日,浦东新区长清路。施工队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发现屋内掩藏着两具干尸。接到报案后,警方当即赶到,驱逐围观群众,拉线取证,排查藏尸建筑的历任住客,将嫌疑人王某和郑某抓捕归案。
受害人身份
据调查,两位被害人为独居老人,膝下无儿无女。案发后的20年里,一位被害人的亲属以为被害人卖了房子,是要回老家江苏享福去了,从无过问;另一位的情况稍好,亲属苦苦寻找他,到处求助和呼吁,可惜始终没有报警。这也是藏尸20年无人发觉的原因之一。
嫌疑人身份
郑某二婚,育有孩子。郑某的妻子认为,郑某是个对家庭很负责的男人。当警察找上门,她难以相信,郑某会因为一时的贪欲而犯下杀人的罪行;王某杀人后不知悔改,又在09年诈骗他人,是个道德意识淡漠的惯犯。
案发经过
1998年,为了谋求生计,郑某和王某在上海长清路开展私人房产中介业务。
当两位老人前来委托卖房业务时,王某和郑某见财起意,诱骗两位老人到屋内,将他们杀害,藏尸墙内,并劫取售房款8万余元。
曲折上诉
在发现藏尸的当天就成功抓捕嫌疑人,案件进展可谓非常顺利。然而,因为藏尸年头过久,超过了20年,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限已过。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因为躲过了20年,无法被追诉,从而顺理成章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辩方:超过追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辩护律师称,嫌疑人作案时间为1998年春秋季,抓获时间是2018年10月,超过了追诉时限,应当不再追诉,无罪释放嫌疑人。
控方:追诉应当成立
控方律师认为,抢劫罪是结果犯,作案时间应由获得财物的时间而定。嫌疑人王某和郑某拿到8万元的时间,经查证晚于1998年11月23日,而被捕日期为2018年10月,还差一个月才满20年。据《刑法》规定,没有超过追诉期限,追诉应当成立。
最终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采纳了控方律师的意见,宣布追诉成立。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和郑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律争议
案件尘埃落定,人们依然议论纷纷。按照辩方律师的抗辩,难道再过一个月,嫌疑人就能逍遥法外了吗?其实,即使过了追诉时限20年,依照法律,还是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追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可能因此变得复杂,却不可能轻易地被嫌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案件总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见财起意,草菅人命,却妄图凭借一时侥幸逍遥法外,最终等来的还是法律的严惩。尸体藏得再严实,还是会在某一天被挖出来;案件的时间跨度再大,嫌疑人还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与其想着犯罪后钻法律的漏洞,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如在一开始就洁身自好,远离犯罪。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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