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滚滚,爱与不爱,瞬息万变。但这世间有“责任”,因爱情而建立的家庭,不能因为爱情的消失,而肆意抛弃,置之不理。爱情是可以自私的,但家庭是要奉献自己的。
李某外出打工,结识了年仅18岁的女子欢某。李某与欢某日久生情,即便欢某知道李某是有妇之夫,而且还有一个儿子,但欢某觉得爱情的力量能突破了伦理的枷锁,欢某心甘情愿做了李某的“小三”,与李某生活在一起。
后来,李某家里知道了李某与欢某的“丑事”。李某的妻子顾某带着李某的母亲也就是顾某的婆婆来劝李某回心转意,浪子回头,可李某也是铁了心要与欢某在一起,软硬不吃。眼看李某这里无路可走,顾某和婆婆便去劝小三“欢某”。
原配顾某找到“小三”欢某,一番激烈的言语过后,欢某跑上八楼,一跃而下,18岁的生命嘎然而止,如同美丽鲜花瞬间枯死。那谁该为18岁生命的离开买单呢?
欢某的父母将原配顾某告上了法庭,欢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女儿是因为受到了顾某语言上辱骂而产生了精神上的刺激才跳楼的,所以顾某应该赔偿。欢某父母的索赔金额也是高达一百余万元。
那原配顾某到底要不要为“小三”欢某的死买单呢?
法院判决不需要!理由有两点,其一,欢某已经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欢某对自己跳楼的后果有预见性。其二,欢某与有妇之夫李某同居,李某的原配妻子顾某对欢某进行阻止,符合生活规律,且顾某的语言不足以刺激人致死。综上,顾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上,自杀一般会阻断因果关系,所以不要以为自己的死对别人是一种惩罚,自杀是最愚蠢的“报复”和“维权方式”。
18岁的生命固然可惜,但是因为做“小三”而死,又不足惜,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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