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区查处一起“非法垂钓”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6月25日下午16时,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自流井区釜溪河例行巡河执法时,发现当事人贺某手持一根蓝色鱼竿正在进行垂钓,身旁放一黄色塑料桶(用于装鱼)和一红色塑料袋(内装鱼饵、鱼线等),现场暂无渔获物。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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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贺某进行询问取证,并对涉案渔具、饵料等登记保存,6月28日,对巡护人员陈某进行了询问取证。

现已证实:当事人在巡护人员进行劝阻并明确告知其禁渔区禁渔期内相关禁渔规定的情况下,拒不改正,仍然从事游钓。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巡护人员进行劝阻并明确告知其禁渔区、禁渔期内相关禁渔规定的情况下,拒不改正,仍然实施垂钓;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9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50元的行政处罚。

早在2020年8月23日,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天然水域禁捕工作的通告》,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有以下这些禁止垂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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