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管制刀具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查禁各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含陶瓷类)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具体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上述管制刀具既可以是各种金属材质,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管制刀具。

三、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1.医院、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金融营业机构;

2.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洗浴场所;

3.广场、步行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

4.机场、车站、码头;

5.其他公共场所。

四、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禁非法邮寄和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非法夹带管制刀具。

六、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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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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