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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小女孩在北京五棵松商业街区一处喷泉戏水。当日,北京出现高温天气。新华社发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当下,全省正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通知强调,各市卫生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户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同时,组织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使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完善中暑应急预案,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任务,对露天采矿、井下高温区采掘、炼铁(钢)、锅炉、露天巡检等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高温天气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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