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补偿安置房时“就近安置”该怎么理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实际上,“就近地段”并不是一个可以从法律层面上作出明确定义的概念。因此,对于“就近安置”到底应该作何理解?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今天,律师就来回答大家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再审案件中曾对于“就近地段安置”做出认定与诠释。根据(2020)最高法行申6555号行政裁定书中确立的裁判要旨,“就近地段安置”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而不应当只考虑距离的远近。
实际上,我们也都能够理解,对于棚户区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中安置房屋位置的选定必须要考虑诸多因素,所谓“就近”也不能仅仅从距离上入手。首先,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如果一味考虑距离的话反而不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因为其附近往往基础设施老化、街区道路狭窄,并不适合居住;且改造过程中进行的施工项目也会对居住在附近的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噪声、粉尘等污染也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利。其次,在考虑安置房时还必须要考虑原有房屋的价值,而一味强调距离则有可能找不到与原有房屋价值所能匹配的安置房源。最后,旧城区或棚户区改造后可能并不是建设住宅区,所以可能无法为被征收人安排回迁,选择位置和条件都合适的安置房实际上是更为合理的方法。“就近安置”的目的并不是“就近”,而是“妥善安置”,给被征收人安排稳定、舒适的安置环境远比让其一定要住在原址附近更为重要。
以上就是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对于“就近安置”的理解。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您都可以选择咨询专业人士,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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