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患病入住重庆某医院进行治疗后,有所好转,但仍存在下肢偏瘫等情况。除入住时向医院缴纳预付款后,尚欠医院大笔住院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且一直占用手术病房。医院起诉要求解除医疗合同,缴纳医疗费并立即搬离医院。庞某称身体尚未康复拒绝出院。经鉴定,庞某无需住院。

#法仪说法#

病人怕医院不好好给自己治疗,医院怕好好治疗后病人不给医疗费,如此恶劣循环,医患矛盾就不断加剧。本案就是如此,医院对庞某已经仔细治疗,达到了可以出院程度,庞某却一直拖欠医疗费还占用手术病房,面对这种病人,医院也无能为力,只能起诉要求解除医疗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不属于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因此对于这类合同效力的判断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合同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庞某住院治疗,即成立医疗合同,医院已经履行符合规范的治疗义务,庞某却一再拒绝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在鉴定可以出院的情况下,仍占用手术病房,拒绝出院。

庞某即便是病人,在法律上也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自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的一个特殊点在于,合同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如果经过鉴定,庞某不符合出院的条件,仍然需要住院治疗,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来说,即便欠费,医院也是不能够解除医疗合同的,即便是起诉到法院,法院也要仔细考虑。

然而本案却没有这个问题,庞某经过治疗已经好转,且鉴定意见也认为符合出院条件,法院正是基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认定,医院有权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庞某必须支付医院医疗费166685.15元,而且必须马上办理病房,否则就强制办搬走。

此前医患矛盾发生,大多数人都站在病人一方,但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有些病人也不是善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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