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凯佳律师

在网购业务发达的今天,线上购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我们所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也时有发生,而货物交付快递运输后灭失,该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还是卖方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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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5日,王某通过微信与许某进行沟通,随后在微信中就五粮液的购买事宜进行磋商,当日下午,王某在微信中向许某转账10000元并通过微信向许某发出其经营地址,许某则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其收款的银行账号信息。

2020年6月26日,许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广州市**物流公司货物托运单的照片一张,载明收货人、托运人、到达地、发货时间、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运费、付款方式为提付等。2020年6月27日,王某委托他人向许某转账166400元。

2020年7月1日,许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案涉托运的货物在途中发生毁损情况。2020年6月29日,**物流通过微信告知许某货物在运输途中车辆着火,酒发生爆炸,并将微信聊天截图及车辆起火照片发送给许某。

许某之后多次与**物流在微信中进行沟通。后王某认为此次货损责任在许某,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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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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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双方在订购货物时对于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进行约定,此前也没有相应的交易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许某将案涉的货物交付给承运物流公司之后,即已经完成了货物的交付义务,双方就买卖合同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王某及许某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亦未约定交付货物的期限,无法证明许某存在其他的违约行为,故在许某已经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的情况下,王某主张要求许某退还货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王某若是认为案涉货物无法交付的情况存在的,可以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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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笔者在本案系代理被告许某进行应诉答辩,该案最终完全胜诉。总结而言,笔者核心观点如下:

一、许某与王某并未就涉案货物约定交付地点,故在涉案货物经由许某交付物流公司运输时,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至王某,风险也转移至王某。

本案许某与王某口头达成买卖协议,未约定履行地点,王某于2020年6月26日将货物交给案外人**物流公司运输,结合双方约定的运费为王某提付的事实,可判断双方采取了代办托运的交货方式,故许某将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即视为完成交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至王某,风险也转移至王某,故许某对货物的损毁并无需承担责任。王某向许某主张货款的损失以及额外的3万元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涉案货物因毁损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货物运输承运人**物流公司承担,而非许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本案货物毁损的原因,目前尚未存在确凿证据予以证明,但从许某与**物流公司事后的沟通记录可知,不能排除涉案货物系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而灭失的可能。因此,案外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对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可知,在涉及运输服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各方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当判断货物遭遇灭失或毁损的风险承担问题,尤其注意的是货是在运输公司承运过程当中遭受灭失或毁损的情形。

具体而言,相应风险发生转移的关键事项在于判断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运输及双方是否存在有关于交货地点的约定,如货物已经交付运输且双方未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则货损风险责任一般归于买受人,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起诉要求承担货物灭失或毁损责任,而应直接起诉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执业理念:有难相帮,尽心尽责,不负重托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及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均有涉猎,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