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诸城市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0日,金恒物业公司与潍坊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金恒物业公司为诸城市密州西路59号房地产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日止,住宅房屋由金恒物业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2014年4月24日,胡某与金恒物业公司签订入住公约,约定胡某应按规定日期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等费用,逾期交纳超过二个月物业将采取暂停水停电等催缴措施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百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由金恒物业公司按照0.4元/平方/月向业主按月收取。2017年5月10日,诸城市物价局批准带电梯住宅按照每月0.98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2018年6月26日,金恒物业公司(乙方)与诸城市河畔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收费价格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0.98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采取预收方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乙方规定日期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超过两个月物业将采取暂停水电等催缴措施。

自2015年8月份,胡某开始欠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至2019年9月,共欠物业费、水电费6011元

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2014年4月24日,胡某入住河畔花城小区,成为该小区业主。2018年6月26日,金恒物业公司与诸城市河畔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金恒物业公司为河畔花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胡某作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根据金恒物业公司提供的收费票据,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胡某共欠物业费、水电费6011元。胡某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不按时支付物业费等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因此金恒物业公司要求胡某支付滞纳金368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胡某以物业服务不好为由拒绝支付滞纳金,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恒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故对胡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偿付原告诸城市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水电费6011元,并支付滞纳金3683元,两项共计96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