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盛女士投诉,她在西安居然之家(总店)达成协议,承租对方店铺经营,并缴纳了3万元定金。在正式入驻前,她发现此前该品牌在这家商场已换过几次经营者,口碑不好,而对方在签约前并未向她说明此事。考虑到可能面对意料之外的经营困难,盛女士表示不愿在此承租店铺,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对方则认为盛女士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当时签订意向协议书之前,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东鹏洁具在这里已经换了三个老板,特别是最后一个只干了一个月不到就撤了。”盛女士说,在招导购时候,对方一听说在这家商场做东鹏,都不愿意干,她咨询其他商家才知道这件事。“协议上是有签订协议后决定不再承租场地定金不退的条款,可是如果我要早知道这种情况,也不会签这个协议啊。”
在位于二环北路与明光路附近的西安居然之家A馆,一位谭姓经理表示,在签订协议之前,他已经告知了盛女士此前有东鹏洁具在商场经营过,并没有刻意隐瞒事实。
“当时签约时候也有东鹏厂家的人在,我跟她说经营方面全靠个人。至于她说东鹏在这里口碑不好,一来当时她问的是这里之前有没有人做过东鹏这个品牌,这个问题我回答她有。二来我不可能因为经营者没有做好撤了,就跟她说这个品牌口碑不好,这样是不负责任的。”谭经理表示,在此期间店铺不能对外招租,“五一”期间商场搞活动,还向盛女士提供了临时场地,这些都会产生成本,如今是对方违约,定金应该不退还的,但考虑到对方创业不易,此事可以进一步商谈。
对此,小众君咨询了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的顾跃堂律师。顾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协议书中约定签署该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定金金额是一万元,盛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据协议可不退还定金,而剩余的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一般承担的是违约金的作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即使认定盛女士违约,西安居然之家也不能既不退还违约金,也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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