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节选
13.4.6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解读】
13.4.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工程中,疏散照明灯的点燃均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通常有两种控制方式:①由疏散照明控制器控制;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模块控制。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均能完成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
条文规定不得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强启疏散照明灯是基于下列原因作出的界定:
1 错误地采用备用照明灯(双头灯)作为疏散照明灯,导致双头灯在火灾时不切断电源不亮;
2 如用双头灯代替疏散照明灯,由于灯具内附的电池组具有衰变特性,3年左右就更换电池组,如不及时更换,火灾时一旦切断消防电源,不能保证疏散照明时间(1.5h、1.0h或0.5h) 的要求;
3 火灾时疏散通道上没有足够的疏散照明时间是不可接受的。
基于上述原因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技术要点】
在集中控制型疏散照明系统中,由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疏散照明控制器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的疏散照明系统,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模块控制的。在配电箱附近设控制模块,火灾时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时,在初步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总设计说明或系统图中,应注明火灾时接通消防电源点亮消防应急照明灯。
检查:初步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总设计说明或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图中是否标注接通电源点亮的要求或者査看灯具型号确定是否是采用了疏散照明灯具。发现采用应视为违反强条,返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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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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