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肃宁县的情况反映,反映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为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主审法官不认真调查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贷款去向,却判决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反映情况原文如下:
举报人: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湛, 地址:肃宁县兴宁市场北。联系电话:13582738656。
涉案人员关系及背景:
贷款人,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为崔连杰);
借款人,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法人代表为李艳凯,挂名),公司实际运营人为李武强、李新乐(肃宁县卫生局副局长);股东有左义华(梁村镇政府工作人员马俊峰儿媳妇)、高玉莲(部队退休干部王俊峰的家属,内蒙政府工作人员)、梁全义(梁村镇政府工作人员梁顺通的父亲)、李满霞(李武强家属、退休教师),每股东约定各出资25%,实际未全部到位。
担保人:刘雅茹(李新乐妻,借款经办人)、李新乐、李志松(李武强弟弟)、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国湛)
案件事实经过:
在2017年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了(2017)冀09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对合同借款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我公司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民终148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肃宁县人民法院的(2017)冀09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肃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作出了(2018)冀0926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后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9)冀09民终7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映问题如下:
1.本案中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因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故此已超过保证期间,肃宁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作出的判决也认可此事实,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郭景岭在审理(2018)冀09民终7202号案件时有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偏袒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
具体事实是:借款人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向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提供了担保,但是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肃宁县人民法院在(2018)冀0926民初975号判决书中已经判定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二审期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景岭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判决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2.在郭景岭审理期间借款人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郭景岭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并确认,有笔录及庭审视频资料可以证实,按照一般法律常识就知道,本案的当事人不应再是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进行变更为原公司股东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不应该再进行审理,更不应再对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作出糊涂的判决。
郭景岭身为一个法官又是民庭副庭长不可能不知道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从判决中可以看出郭景岭在引用法律条文及其阐述上法律水平极高),由此可知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如此判决,其目的就是为了要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有我公司有能力代为偿还借款)背上借款人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进而使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获利。郭景岭如此明目张胆枉法裁判,中间是否有利益交换?
3.保证人刘雅茹明显和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恶意串通,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河北舜罣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背负债务。郭景岭明知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刘雅茹明确否认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要过钱,但刘雅茹后来却立马改口风说在保证期间向她索要过借款。对于这种前后明显矛盾的说辞,郭景岭身为一个法官应当查明事实,或者说最起码也应向刘雅茹追问为何前后不一致,但是郭景岭却没有这么做,只是强行认定有利于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陈述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大论特论,拐弯抹角变着法的找出依据并结合刘雅茹的虚假陈述作出偏袒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公司的判决,郭景岭身为一个资深且法律功底深厚的法官不可能看不出刘雅茹和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不可能看不出刘雅茹和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崔连杰二人庭审中拙劣的表演。
4.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从事高利贷,且存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长期向县、市两级法院“送礼”行贿,私下里拉拢机关干部,让其以入股的形式牟利为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护伞,相关职能调查人员可调查实情调取银行流水便一目了然,这种放高利贷拉拢保护伞的违法行为曾令肃宁多家企业破产倒闭。
本案中李武强、李新乐均为实际用款人,其中李志松系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武强的亲弟弟,刘雅茹为用款人李新乐的妻子。肃宁县德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有李武强的妻子,另外其他三个股东也均具有干部身份背景。作为本案的利益关系人,他们的证人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偿还的责任。
5.郭景岭为了所谓的“证据充足”,竟然将李志松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强作为证人使用,以此来说明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公司向河北舜罡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这种论断和法律推理简直滑天下之大稽,郭景岭所作出的判决对李武强的身份也列明的是“代理人”,却在判决主文中将其说辞列为证人证言,如果李武强是证人的话,其出庭作证是谁申请的(证人作出的提交书面出庭申请书?)法院给李武强下发了证人出庭通知了吗?显然这些都没有,那么郭景岭如此主动改变李武强的身份其目的就可见一斑了。
以上是举报材料,虽然说民事案件可能因法律认识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但是这么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的胡判乱判,不应是法律认识高低的原因,极大可能是有其他利益原因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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