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抗金名将岳飞因反对议和,坚持抗金,擅言立储等原因,被宋高宗赵构指使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成为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那么,岳飞真的是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杀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秦桧是以“指斥乘舆”“拥兵逗留”这两条罪名将岳飞定罪并杀害的。
为了置岳飞于死地,早在将岳飞逮捕入狱前,秦桧就伙同其党羽万俟卨、罗汝楫等人罗织罪名,陷害岳飞。
将岳飞逮捕入狱后,主审官何铸是秦桧的门徒,他也曾弹劾过岳飞。但经过翻来复去的审讯,始终找不到定案的证据,于是就得出“岳飞无罪”的结论。
当他把这个审讯结果告诉秦桧时,秦桧生气地对何铸说,判定岳飞谋反“此上意也!”
但正直的何铸不愿捏造罪名,陷害无辜,始终坚持岳飞无罪的结论。秦桧无奈,只好把何铸“命之出疆”,而改任其死党万俟卨为主审。
万俟卨秉承高宗、秦桧陷害岳飞的意旨,严刑拷打岳飞父子和张宪,逼他们供认“谋反”。但费尽了心机,施尽了刑罚,也未能使岳飞三人招供。
正当秦桧、万俟卨因无法给岳飞定罪而焦急万分时,秦桧的老婆王氏提醒他:“捉虎易,放虎难也!”也就告诉秦桧,既然抓住了岳飞,就必须定罪处斩,决无可能无罪释放!
情急之下,秦桧便以“淮西逗留”罪审问岳飞。因为这条罪名如能构成,便可置岳飞于死地。
这条罪状是指:在高宗先后十三次催他支援淮西的情况下,岳飞没有立即出征,依律当斩。自古以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岳飞接到高宗的诏令没有立即出征原因很复杂,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究。况且“淮西逗留”的罪名本来是张俊的诬告,但一直苦于无法给岳飞定罪的秦桧便抓住这根使岳飞致命的“稻草”,令万俟卨立即派人查抄岳飞的家,抄去高宗给岳飞的全部诏书,并把岳飞能够自证的物证全部销毁,又把岳家军淮西行军的日期重新编排,这条“罪状”便炮制成功了。
后来,又根据有人告发岳飞“自言与太祖(赵匡胤)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这句话构成了“指斥乘舆”罪,这样岳飞又增加了一条“大逆不道”罪。
其实,岳飞可能讲过“我三十二岁建节,自古少有!”这样的话。
岳飞这样讲,充其量就是自鸣得意、自我炫耀而已。可经过恶意篡改,故意把年龄减掉两岁,并有意与宋太祖赵匡胤相比附,于是这句话就构成了“指斥乘舆”罪。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被告人不服、证据缺乏的情况下,秦桧竟以所谓的“众证”(旁证)判定岳飞两大罪状:
一、据众证,“尝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封节度使”,犯“指斥乘舆”罪。依律,指斥乘舆,情理相切要害者,斩。
二、敌侵淮西,亲受御札十三道,“不即策应”,犯“拥兵逗留”罪。按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
我们都知道,指控岳飞谋反纯粹就是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栽赃陷害。宋高宗的目的就是要除掉岳飞,定什么罪名其实不重要,所以无论岳飞招供与否,都必死无疑。
在给岳飞、岳云和张宪定罪以后,大理寺便“取旨裁断(等候皇帝下旨决断)”。高宗收到后当天批复:“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
尤为令人发指的是,岳飞之子岳云在此案中,被定为“致张宪谋叛罪”“徒三年”,而残忍的高宗竟将二十三岁的岳云,由原判三年徒刑改判死刑。可见他对岳飞父子是何等的愤恨!
绍兴十一年(1142年1月28日)农历除夕,南宋著名抗金将领、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民族英雄岳飞被害,时年39岁。
投身抗金斗争十几年,一生征战无数,战功显赫的岳飞没有牺牲在金戈铁马的抗金战场,而是死在了奸相秦桧之后,死在了他誓死效忠的高宗手里,这既是岳飞个人的悲剧,也是南宋政权的悲剧。因此,临刑前,岳飞在狱案上挥笔写下了八个大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这八个字表明岳飞深信他的冤狱将来总有一天会昭雪平反,而祸国殃民、残害忠良的奸臣败类也终将会受到历史的审判。
在岳飞死后二十一年,也就是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宋孝宗赵昚即位后,接受太学生程宏图“昭雪岳飞之罪”的建议。
七月,为岳飞平反昭雪,追复岳飞原官,并寻访岳飞子孙后代,授予官职。同时,悬赏寻找岳飞的骨骸,“以礼改葬”于西湖边的栖霞岭下,即今日的岳王墓所在地。
明正德八年(1513年),“都指挥李隆又范铜为桧、桧妻王氏及万俟卨之像,反剪而跪墓前”。由于人们对奸佞恨之入骨,这个铜像不久就被游人击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按察副使范涞又重铸,并增加了张俊的跪像,墓后还刻有一副对联:
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
这副对联,充分表达了人民群众对民族英雄岳飞的敬爱和对秦桧之流的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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