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1年6月1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1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全省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甘肃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相关实施规则,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八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本省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增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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