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前提示:

是不是最近找不到悦悦说险了?可以点击文章标题下面蓝色的“悦悦说险”->点击右上角“...”-> 选“设为星标★”,有助于更快找到我的最新推送。

大家好,我是专注于理赔服务的保险经纪人--@悦悦说险。找悦悦老师买保险,避免理赔的坑。

“悦悦说险”第301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前几天接到一个客户的咨询:机动车没有及时年检,后面发生了交通事故,申请车险理赔,被拒赔合理不合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今天我们以案说法,来说明为什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没有及时年审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行为。

一、案情介绍

郭某某,在某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100万保额的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1月28日。
其中商业险保险单所适用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二、出险及理赔

2020年7月16日,郭某某在中山市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郭某某不按规定倒车,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支付第三方车辆的修复费用49,295.53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后郭某某向某安财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某安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额度范围内赔付了2000元后,后以郭某某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过有效期为由对车辆商业险不予赔付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对车辆进行了补充年审,有效期至2021年6月。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可知,本次保险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郭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与粤C××号车辆未检验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该车辆的性能存在问题,且涉案车辆事后补充年审,已经检验合格,故某安财险公司拒赔理据不足,其应向郭某某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某安财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但车辆年检是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未按规定年检并不能说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隐患,且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看,本次保险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郭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非因为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而存在安全性能问题所致,故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且在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经检测年检合格。因此,某安财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确定的保险赔偿金金额正确,且各方对该数额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粤20民终224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1年05月21日

四、悦悦说险最后的总结

此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郭某某,而没有支持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就是【近因原则】的适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法上,只有当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决定性意义,而且这个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只要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
在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郭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非因被保险人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而存在的安全性能问题所导致的,故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郭某某未及时机动车年审,对于倒车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即本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是驾驶者的不当驾驶。而“倒车事故”属于承保事故,因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ND

悦悦老师开始全国招人了,如果你有志于保险经纪,想加入明亚保险经纪,也想象悦悦老师这么专业,那就加入我们吧!

因为,我们团队有完备的培训;有开放的工作环境;有一整套从小白到专业保险经纪人的学习路径,以下就是我们平常培训和学习的其中一小部分资料而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