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日,x号民事判决确认,坐落于x市坐东朝西金字沿南侧楼屋一间、平屋一间的房屋所有权归徐某某所有。2020年5月12日,被告x街道办通知原告徐某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x市“三改一拆”、“创建无违建街道”政策要求,责令你户于2020年5月12日17时前自行拆除以上违建建设行为的建筑物等。逾期不拆除的,将予以拆除。2020年5月14日,被告x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了原告徐某某案涉房屋的北侧墙面。另查明,案涉房屋所在x小区属x市城镇规划区内。
二、原告观点
被告未履行任何程序,就拆除原告非违章建筑的房屋墙面,该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原告当庭补充:原告与邻居共用一面墙,因为邻居房子拆除,把隔墙也拆除了,没有建回去,所以我把墙建回去,不属于违法建设。被告的拆除行为系为拆迁工作所找的借口。
三、原告证据
1、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照片复印件4张。3、(2006)金中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来源合法。
四、被告观点
2020年5月12日,本机关经工作巡查获知徐某某对自有房屋进行违法修建,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徐某某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调查过程中,徐某某未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查证后确认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x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至5月14日该户已经加建了一面墙体。
另根据x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迎宾大道两侧绿化景观工程建设和长松岗功能区建设所涉及小区(村)房屋征收决定》和x号《x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文件中涉及改造的区域其中就有徐某某所在的x小区,徐某某对房屋进行改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原告徐某某违法改建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某某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根据《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该违法加建的墙体进行了拆除。
五、被告证据
1、东政发〔2013〕49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迎宾大道两侧绿化景观工程建设和长松岗功能区建设所涉及小区(村)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一份;2、东政发〔2012〕33号《x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复印件一份;3、2020年5月12日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4、2020年5月19日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5、现场照片三张;证据1-5共同用以证明案涉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x小区属x市城镇规划区内,被告x街道办不具有处置权,且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也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该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综上,原告徐某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14日拆除原告徐某某位于x市房屋北侧墙面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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