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6月30日发布了一则起诉书,驻马店市**委员会退休职工郭某某驾车与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案被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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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6旬老汉撞车致一人死亡

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居民身份证4128011957********,初中文化,驻马店市**委员会退休职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小区**号楼,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5月29日主动到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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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9日5时2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QR****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驻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屯石庄处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应为重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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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经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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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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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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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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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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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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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视听资料等证据。

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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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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