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俗称“气泡鱼”、“吹肚鱼”、“艇鲅鱼”。河豚是一种海洋鱼类,体内血液中含有剧毒,河豚毒即河豚体内的毒素,河豚的内部器官含有一种能致人死命的神经性毒素,人们在食用河豚不当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中这种毒素,严重的会导致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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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肉质细腻、味道鲜美,经专业处理后,是一道极其美味的佳肴。生活在海边的人们,经常会看到河豚鱼,但是极少有人敢尝试食用,也正因为如此,河豚鱼会被不法分子用作毒杀他人的工具,因使用河豚是的毒素而杀人的恶性案件并不鲜见。以下列举两个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借以阐明相关刑法原理,并提醒:河豚有毒,谨慎食用;非法买卖河豚鱼及其毒素是违法犯罪行为;利用河豚毒素杀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故意杀人罪。

案例一】刘万水和自己公司的一名同事恋爱了,这名同事是一位海归女硕士。由于在同居期间,这名女硕士怀孕了,所以,刘万水将两人的结婚事宜也提上了日程。这一天,刘万水跟往常一样,跟等在楼下的女朋友一起去买菜和回家做饭。可是刘万水怎么也想不到,厄运正悄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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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之后,刘万水的尸体是在他和同居的女硕士租的屋子里被发现,刘万水一直躺在沙发上,他的脸上还被化过妆,还有8枝富贵竹、9朵玫瑰、4束百合盖在他的身上。经过法医的检验,刘万水在七天之前就死了,他是被毒药给毒死的,而女硕士使用的正是河豚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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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0年9月25日, 某林业局公职人员孙一(化名)引诱妻子服毒致死,试图获取意外保险赔偿一事引起关注。双方家属均表示,两人均隐瞒了家人,不久前登记结婚。此外,男子事发前欠下巨债。据悉,9月14日下午,死者王女士(34岁)被发现死于台州一处公寓,戴某系台州市林业局事业编制人员。从可靠渠道获悉,死者为河豚毒素中毒。

这两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行为均使用河豚毒素杀死自己至爱的人,案例一中的海归女硕士、案例二中的公职人员孙一,均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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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是严重恶性刑事犯罪,为我们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以投毒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极易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混洧。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法益是与公共安全相关的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及重大财产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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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本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涉嫌的罪名不同,上述两个案件中,海归女硕士及孙一均是针对其未婚夫或妻子而实施的投毒行为,其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未婚夫及妻子的生命权,因此,类似使用投毒方式实施的杀人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投放的毒药,不仅会危及未婚夫或妻子的生命,同时,有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危险的,由于行为侵犯的法益与公共安全相关,因此,行为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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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海归女硕士仅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案例二中,孙一采取杀人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按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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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孙一只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为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罚,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将两个行为按数罪并罚处理,笔者认为,此处仍为想象竞合犯的特别处罚原则,而不是法律拟制,也不是法条竞合。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项规定,对孙一应按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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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件的分析,重点就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以杀人的方式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罪关系作了分析。海归女硕士涉嫌故意杀人罪,孙一小嫌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