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高级合伙人,年收入100万元。妻子刘女士是北京另一公司的普通员工,收入一般。两人婚后经常为琐事争执,导致两人婚姻亮起了红灯。起诉至法院,两人对其他问题都无争议,孩子归刘某抚养也没问题,唯独在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刘女士选择由法院判决决定。刘女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即16000-25000元/月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何某不同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最终法院判决确定,生活费40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结算,各半承担。
这个结果让刘女士大为不解,直呼太低了! 既然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来确定,为何有法不依?其实,有很多人在看这条法则的时候,忽略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方面来确定的。法院不会机械化的直接套用收入的20%或者30%。
事实上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大多数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特别是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现实中,确实会有一部分人和刘女士有同样的看法,认为抚养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给付,但这样的观点不完全准确,这仅仅是一个参考指标,抚养费还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指的是当地大多数普通人家、普通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法律保障的只是孩子的基本的生活,而不是富足的生活。
通常情况下,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费还有以下集中情况可供参考:第一,如果双方收入水平相当,抚养费应平均承担。第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水平高于或者远远高于另外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大部分;反之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第三,如果在哺乳期间的子女必须由无生活来源或无劳动能力的女方直接抚养的,则男方应负担全部的抚养费。
此外,抚养费的多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视具体情况提高或者降低的。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生活或工作出现变化,导致收入变低了或再婚了又有了新的子女,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低抚养费的。同样,如果是离婚多年后考虑到物价和通货膨胀问题,当年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养育子女的,一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按照判决或协议的给付女子抚养费,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过程。
与抚养相关的法律条文看起来很简单,但判决起来却非常复杂,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孩子的成长、教育和未来。而争取抚养费的一方,该争取的要积极争取,但也要适当的降低预期,用理性态度日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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