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中国检察网新乡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案件,一足浴店内疑似卖淫嫖娼,卫滨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所长郭某某对足浴店暗访时,被申某甲击打,法院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案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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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足浴店疑似卖淫嫖娼,民警暗访被打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所长郭某某组织人员至本辖区**路与**路交汇向南200米路西侧的**足浴店内暗访。23时40分许,郭某某在布置好警力后着便装独自进入该店。在店内客厅,郭某某发现疑似卖淫嫖娼人员后,当即上前执法。被告人申某某接其妻刘某甲电话通知,随即伙同他人赶至现场阻止执法。在郭某某亮明警官身份,并申明正在执法后,被告人申某甲仍拳击郭某某左面部。在郭某某拨通手机欲呼叫店外民警增援时,被告人申某甲将手机夺下,并无视郭某某反复警告,扯拽郭某某脖领,将郭某某拽出店外,致使疑似卖淫嫖娼人员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郭某某头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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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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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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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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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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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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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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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

申某甲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

(网络配图)

被告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村,现住新乡市**小区**号楼**室。2015年4月30日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2020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