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清河、沙河、临西等地法院对9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进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自制、销售减肥药、壮阳药案。
2020年8月,王某甲自己购买原料并加工为保健胶囊,并在减肥胶囊中添加西药成分西布曲明,在壮阳胶囊中添加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王某甲共自制减肥胶囊3700多粒、壮阳胶囊1000余粒,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并销售,销售金额约6400元。 王某甲发展下线王某乙,王某乙在王某甲手中购进减肥胶囊15瓶,并利用其乡村医生的便利在微信朋友圈内宣传并销售了七瓶,销售金额为336元。 王某丙从王某甲手中拿到壮阳胶囊并销售,销售金额为275元。
临西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乙、王某丙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十倍赔偿金,同时判决三被告人召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在覆盖河北省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董某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董某身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利于2018年至2020年从刘某(另案处理)、微信号“艾司”(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假冒山东信宜制药公司产的艾司唑仑、山东齐鲁产的阿普唑仑、山西太原振兴产的阿普唑仑和山东济南永宁产的艾司唑仑,通过物流等方式转手予以销售。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董某支付其销售的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751030元,并召回其销售的尚未被服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临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罪所得7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纳赔偿金705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董某召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在覆盖河北省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杨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沙河市二十冶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经营期间,其购进胶囊、片剂等保健食品向外销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门市检查,当场查获。经检测,胶囊、片剂中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某水煮花生中添加“吊白块”案。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制作水煮花生对外售卖。期间,为使制作的水煮花生颜色新鲜且保质期延长,8月19日,陈某某按照临清调料摊贩的建议在制作水煮花生时少量添加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吊白块”。陈某某将添加“吊白块”制作的水煮花生对外销售150斤左右,非法获利360元。2020年8月28日,临西县市场管理局对对销售陈某某水煮花生的两家门市进行抽检,水煮花生检材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分别为0.11 g/kg和0.082g/kg,不符合国家GB2760-2014的要求。
临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陈某某犯罪所得360元,并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李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通过不明渠道购进两款产品,经其加价后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780余元,盈利约711元。李某某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手续及进货人资质等。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该两种产品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
清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沙河市贸易街经营成人用品店。经营期间,其购进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销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门市检查,当场查获。经检测,一品牌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李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沙河市火车站经营一保健品门市,购进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销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门市检查,当场查获。经检测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苗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4月,被告人苗某某在沙河市冶金路经营期间,购进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销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门市检查,当场查获。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沙河市白云路南段路西经营保健品门市。经营期间,购进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销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门市检查,当场查获。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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