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奸,男女双方相识。

而后,两人竟然谈起恋爱。

那么,第一次的强奸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吗?

小龙女,20岁出头,身材娇小,还算漂亮。

一日,小龙女夜班后回家,在经过一处偏僻小道时,被一个男子拦下。

随后,男子使用暴力强行将小龙女拉入树丛,并实施了奸淫

夜色下,男子起身要走时,小龙女看清了男子的脸,挺年轻,长得还算俊俏。

事后,小龙女为了顾及名声,也没有选择报警。

数日后,小龙女参加朋友的聚会,竟然在聚会中,遇见了当天非礼她的那名男子。

这时,小龙女才得知男子叫尹志平。

随后,二人通过朋友介绍相识。

不久,两人便开始谈起恋爱。

恋爱期间,二人也多次发生关系。

但是,好景不长。

小龙女发现尹志平喜欢沾花惹草,外面跟好几个女人纠缠不清,你侬我侬。

小龙女再三挽留,但尹志平始终本性难移。

小龙女一气之下,便选择报警,说出了一年前尹志平强奸她的事实。

公安机关也犯难了,这能算强奸吗?

1、尹志平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构成强奸罪有3种形式:

①使用暴力手段,使得妇女不能反抗,强奸妇女的;

②使用胁迫手段,使得妇女不敢反抗,强奸妇女的;

③使用其他手段,使得妇女不知反抗,强奸妇女的。

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强奸罪。

本案中,尹志平拦下上夜班回家的小龙女,并使用暴力手段强奸了小龙女,构成强奸罪。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尹志平构成强奸罪无疑。

2、司法实践中,以前的法院一般不会判成强奸罪

为什么从理论上分析,尹志平构成强奸罪,但是在以前,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尹志平构成强奸罪。

为什么呢?

这还要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一个司法解释说起。

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尹志平第一次强奸了小龙女,但是后来小龙女又多次自愿和尹志平发生关系,所以不认为第一次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

2013年1月18日,这个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

为什么废止?

肯定是因为这个解答是违背法律精神。

“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这个道理算得上是道理吗?

在废止后的一段时间里,很多法院也还是会有这样的“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思想。

这种思想是违背理论的,是脱离法治精神的。

现在,法律逐步发展,这种“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思想也逐渐被纠正过来。

3、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有一些人总结了强奸罪中的两种情况:

①不拒绝=自愿

在女性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女性可以独立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情感。

当这种情况下,男性提出发生关系时,只要女性没有拒绝,就表示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

这种拒绝包括语言上的明确表示,也包括肢体上的推脱、反抗等等。

②同意=自愿

在女性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女性不能独自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情感。

比如,女性在醉酒、昏迷、吸毒后产生幻觉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男性提出发生关系,就不能采用第一种不拒绝就代表同意的理论,而是要用明确表示同意,才属于是自愿,才不构成强奸罪。

所以,是否构成强奸罪也还是要看女性是否能够独立自主表达自己,两种情况下的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

4、当今法院会怎么评价尹志平的行为?

用法律分析,尹志平是构成强奸罪无疑的。

但是,后来小龙女又与其主动交往,形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自愿发生关系,这种情况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可以适当给予尹志平从轻处罚。

你认为,尹志平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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