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但生活中常常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有借未必有还或能还”。

于是,部分债权人在无力收回欠款时,会选择花钱请人去“催收”。

而有些催收人员为了赚取“佣金”,采用非法扣留或拘禁、短信电话狂轰滥炸、泄露欠款人隐私、冒充执法部门上门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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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你的眼里还有法律吗?

这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3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提取关键词: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那若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人被一直骚扰或威胁该咋整?

放心,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呢!

债务人可保留好所有骚扰证据,如通话内容录音、威胁恐吓类短信截图等,向警察寻求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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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看到这也别哭,钱还是有途径要回来的。

其实,与其找这些并未得到“官方”认可的催收公司,不如抱紧法律的“大腿”。

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谁还敢有异议呢?!

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再次协商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并签订还款协议。

或可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后形成协议。

或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就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直接向法院起诉,胜诉后仍不还款,就申请强制执行。

记住,走法院这条路——

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借条、交易合同等能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准确的基本信息等。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却因各种原因变得越来越复杂,甚至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

希望,大家以后都能做到“有借有还”。